藥品采購歷經千年,而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從建立至今僅30余年時間,大致經歷了醫院分散采購、地市招標采購、省級招標采購、聯盟帶量采購四個階段。
1、探索試點階段(1990年-1999年),醫院分散采購為主
該時期,醫藥產品質量良莠不齊,醫院分散采購為主,議價能力較弱,存在醫院與企業利益輸送等問題。為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行為,降低藥品虛高價格,部分省市探索試點了集中采購工作,如1993年河南省22家省直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1997年廈門市57家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積累了一些經驗。
2、制度建立階段(2000年-2009年),地市招標采購為主
2000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0〕16號),明確要求規范醫療機構購藥行為,由原衛生部牽頭,國家經貿委、藥品監管局參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進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試點,對招標、投標和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進行探索,提出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具體辦法。自此拉開了我國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國家層面試點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國統一規則的序幕。
2000年4月,原國家衛生部印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規財發〔2000〕148號),在前期地方探索的基礎上,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做出了原則性要求。2001年7月,原國家衛生部等六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通知》(衛規財發〔2001〕208號),明確“到2001年底,爭取在地級以上城市普遍開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
2001年11月,原國家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范(試行)》(衛規財發〔2001〕308號),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運作模式和法律責任的部門規章;同年國務院糾風辦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糾辦發〔2001〕17號)。這些文件從藥品集中采購的招標主體、方式、組織、程序、合同、價格、監管等多個方面對藥品招標采購工作進行了規范,標志著我國以政府為主導、全國統一執行的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初步建立。
2001年11月,“全國推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會議”在海南召開,要求2002年70%的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開展藥品招標。隨后,全國以地市為單位的藥品集中招標工作陸續展開,海虹等第一批電子商務公司率先介入,成立了第三方招標平臺,拉開了我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序幕。僅2002年上半年,18個省區市近80%的縣及縣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以不同方式參與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總金額達107億元,讓利于患者10億元。
該階段,通過試點,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尤其是地市級藥品集中采購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第三方招標中介收費龐大、行政機構參與過多、招標程序流程異常繁雜、不規范行為層出不窮等。企業需要公關的對象不僅包括原來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包括實行該制度后主管部門的行政人員、第三方招標中介等。很多地市同時開展集采項目,企業疲于應付。
3、制度完善階段(2010年-2017年),省級招標采購為主
2010年7月,原國家衛生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對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建設、制度建設、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藥品集中采購程序、藥品集中采購評價方法、專家庫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與申訴、不良記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說明。至2014年,各省均開展了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
201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同年6月,原國家衛計委印發《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提出“堅持以?。▍^、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采取招生產企業、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全程監控等措施,加強藥品采購全過程綜合監管,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集中采購新思路。
該階段,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得到了進一步規范,最為明顯的是由地市招標采購上升為省級招標采購。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省普遍開展陽光掛網交易。但是,“藥價虛高、低價中標死、做高空間”等亂象依然廣泛存在。量價脫鉤,招標采購中普遍只招價格不帶量,企業缺乏銷量預期,難以實現藥價明顯下降。“只招標、不采購”的集中采購模式沒有切實降低企業的銷售成本和財務成本。
4、醫保治理階段(2018年至今),聯盟帶量采購為主
201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成立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深改會審議通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方案》。明確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價形成機制,降低群眾藥費負擔,規范藥品流通秩序,提高群眾用藥安全。
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提出了“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和“帶量采購、以量換價、量價掛鉤、招采合一、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的主要原則。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及辦公室(試點辦)和聯合采購辦公室(聯采辦)。聯采辦代表聯盟地區開展集中采購,下設監督組、專家組、集中采購小組。
2019年11月,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要求全面深化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結合患者臨床用藥需求、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及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審批等工作進展,有序擴大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品種范圍,優先將原研藥價格高于世界主要國家和周邊地區、原研藥與仿制藥價差大的品種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等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研究出臺改革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逐步將高值醫用耗材納入國家組織或地方集中采購范圍。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全面實行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醫保支付為基礎,建立招標、采購、交易、結算、監督一體化的省級招標采購平臺,推進構建區域性、全國性聯盟采購機制,形成競爭充分、價格合理、規范有序的供應保障體系。推進醫?;鹋c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采購價格協同機制”。
2021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標志著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進入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新階段。對明確覆蓋范圍、完善采購規則、強化保障措施、優化配套政策、健全運行機制、強化組織保障等方面作了部署,成為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綱領。
2021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提出“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常態化制度化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持續擴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強化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統一指導,規范地方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形成國家、省級、跨地區聯盟采購相互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到2025年,各?。ㄗ灾螀^、直轄市)國家和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00個以上,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品種達5類以上。
得益于藥監部門審評審批制度改革,一批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國產好藥陸續上市并在臨床使用,為醫保部門開展帶量采購提供了良好的產品質量基礎。國務院機構改革后,醫保部門有條件打通招標、采購、使用、醫保支付、貨款結算等政策堵點。中選藥品進不了醫療機構,醫生不開處方、醫院回款不及時,需要帶金銷售等難題得到了初步解決。
集采的主要工作進展
集中帶量采購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如火如荼開展,在全國形成了國家、省級、跨省聯盟采購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1、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
2018年11月,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發布《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拉開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序幕。截至目前,已開展六批西藥集采,共234種藥品,涉及金額2370億元,占公立醫療機構全部化學藥品采購金額的30%。一大批常見藥、慢病藥、抗癌藥價格大幅降低,平均降幅53%,按約定采購量測算,每年節約藥品費用1016億元。中選過評藥和原研藥使用比例從集采前的50%升至90%左右,提高了用藥層次,實際執行進度是約定采購量的2倍以上。
2、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
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已開展2批,包括冠脈支架和人工關節,堅持“一品一策”的原則,價格平均降幅87.5%,按約定采購量測算,每年節約耗材費用269億元。
冠脈支架。2020年11月,國家組織的首次高值醫用耗材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在天津進行。本次集采產品為鉻合金載藥冠脈支架,首年意向采購總量為107萬個。微創、樂普、美敦力、波科等企業的10個品種中選,價格由均價1.3萬元下降到700元左右,價格平均降幅93%。截至2021年底,已經采購使用中選支架169萬套,達到全年協議采購量的1.6倍。
人工關節。2021年9月,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在天津產生中選結果。此次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主要針對人工髖關節、人工膝關節,全國共有5804家醫療機構參加,首年意向采購量共54萬套,占全國醫療機構總需求量的90%。本次集采共有48家企業參加,其中44家中選,擬中選髖關節平均價格從3.5萬元下降至7000元左右,膝關節平均價格從3.2萬元下降至5000元左右,平均降價82%。人工關節帶量采購將于2022年4月在全國落地執行。
3、省級組織藥品集中采購
截至2022年2月底,各地開展44批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工作,28批為省級獨立開展集采,16批為省級聯盟采購,每個省份平均開展5批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平均每省集采50種藥品。湖北牽頭19省聯盟開展中成藥集采、重慶牽頭9省短缺藥集采等項目擴展了藥品集采范圍。
4、省級組織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
截至2022年2月底,各地開展58批省級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項目,34批為省級獨立開展集采,24批為省級聯盟采購,每個省份平均開展8批耗材帶量采購,平均每省集采8種醫用耗材。天津牽頭9省人工晶體、廣東牽頭11省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河南牽頭12省創傷骨科耗材、江蘇牽頭12省藥物球囊、深圳牽頭13省超聲刀帶量采購等項目影響較大。
(來源:中國醫療保險)